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5民初6114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甲,系该公司关联公司(广州某公司)员工。 被告:丁某乙,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原告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