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11民初99号
原告:北京**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金,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华,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寅,董事长。
被告:阳泉市城投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
原告北京**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阳泉市城投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恕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