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晋03民终1389号
上诉人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岳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31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案涉工程并未竣工验收,实际使用日期只解决竣工验收日期问题,并不涉及工程款数额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价款约定是固定清单量及管理费总价包死,超出清单外按实际完成量结算。只有完成固定清单量才能依约支付价款。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中即对北京金岳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情况提出异议,二审中又进一步提供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施工人证明,并提出对实际施工量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实际施工量直接关系工程款数额,对此关键问题应通过鉴定等手段予以查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31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卫华
审判员 胡旭辉
审判员 贾志强
书记员 翟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