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岳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顺焦路木林段83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贵,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27号时代广场2013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邦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勋,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龙,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金岳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晋031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形式为合同采用固定清单量及管理费总价包死。作为承包人的北京金岳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有在完成全部固定清单量,才能获取固定总价。北京金岳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固定清单量及如何确定价款是本案一个关键事实。一审中,针对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鉴定申请,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未明确依据合同还是定额,导致鉴定依据不足。二审中,鉴定人虽出庭接受质询,但两次补充都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北京金岳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晋031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金岳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7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卫华
审判员 胡旭辉
审判员 侯仲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翟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