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兴创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6民初3037号
原告:北京兴创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一条31号6号楼2层213室。
法定代表人:余光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琼,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4层M4045室。
法定代表人:陈笑凡。
原告北京兴创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创信建筑公司)与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游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创信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悠游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创信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悠游堂公司向兴创信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533371.28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悠游堂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兴创信建筑公司与悠游堂公司签订《悠游堂门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兴创信建筑公司为悠游堂公司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勒泰中心商场的悠游堂海盗主题店铺提供装修工程服务。兴创信建筑公司完成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工程,并于2016年3月将装修店铺交付给悠游堂公司使用。2016年3月,双方签订《悠游堂门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兴创信建筑公司为悠游堂公司在天津市和平区恒隆广场3001店铺的门店提供装修工程服务。兴创信建筑公司完成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工程,并于2016年4月将装修店铺交付给悠游堂公司使用。上述两个店铺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悠游堂公司一直欠付工程款未予按时足额支付。经兴创信建筑公司多次催收,悠游堂公司于2018年2月5日与兴创信建筑公司结算确认,该公司尚欠石家庄勒泰店项目工程款550212.46元、天津恒隆广场店项目工程款84382.88元,合计欠付633695.34元。悠游堂公司于2018年2月5日支付了50324.06元,于2018年2月14日支付了50000元,此后未再向兴创信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悠游堂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兴创信建筑公司(乙方)与悠游堂公司(甲方)签订《悠游堂门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今甲方与乙方就乙方承担石家庄市长安区勒泰中心商场悠游堂海盗主题乐园店铺的门店工程施工工程事宜,达成合意。双方就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施工的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的支付及相应的乙方义务、违约责任、安全责任、防止商业贿赂、纠纷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6年3月,兴创信建筑公司(乙方)与悠游堂公司(甲方)签订《悠游堂门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今甲方与乙方就乙方承担天津市和平区恒隆广场商场3001店铺的门店工程施工工程事宜,达成合意。双方就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施工的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的支付及相应的乙方义务、违约责任、安全责任、防止商业贿赂、纠纷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签订上述合同后,兴创信建筑公司对涉案门店进行了装修,完工后将涉案门店交付给悠游堂公司使用。
2018年2月5日,悠游堂公司出具《工程款付款协议》,内容为:至2018年2月5日,悠游堂公司对兴创信建筑公司共计欠工程款633695.34元,详细清单见附件一。悠游堂公司承诺:1.2018年2月13日前支付欠款10万元。2.余下款项,2018年3月开始每月25日之前至少支付15万元,直至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上述任何一笔费用如果未按指定日期支付,均视为违约。兴创信建筑公司均有权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2月5日,悠游堂公司向兴创信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50324.06元。2018年2月14日,悠游堂公司向兴创信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兴创信建筑公司称,悠游堂公司未再支付剩余款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悠游堂门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付款协议及附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兴创信建筑公司与悠游堂公司签订的《悠游堂门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悠游堂公司出具《工程款付款协议》承诺,其共欠工程款633695.34元,并最迟于2018年6月30日将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现悠游堂公司支付100324.06元后,未再支付剩余工程款。兴创信建筑公司起诉要求悠游堂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33371.28元,本院予以支持。兴创信建筑公司另要求悠游堂公司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该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悠游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与答辩的权利,依据原告提供现有证据缺席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兴创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3371.28元,并以533371.2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支付自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敬贤
人民陪审员  车银凤
人民陪审员  樊 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