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3811号之一
原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以东南三环以北旺座曲江B座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119278H。
法定代表人:张桂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士东,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芬,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一条31号6号楼2层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96038367Q。
法定代表人:余光秋,经理。
原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5元,减半收取计1377.5元,由原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小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尤 玥
书 记 员 杨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