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15188号

申请执行人:中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兴创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一条31号6号楼2层213室。

法定代表人:余光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琼,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4层M4045室。

法定代表人:陈笑凡。

申请执行人中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京0106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兴创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3371.28元,并以533371.2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支付自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均设有账户信息,因存在在先冻结且余额不足,本院暂未冻结。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外地车辆一部,因暂未控制,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查封。

3.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康 莉
书  记  员   胡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