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9168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小区**楼****。
被告:中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一条****楼****。
法定代表人:余光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敬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谢家文
书 记 员 郭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