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2244号
申请人:中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一条31号6号楼2层2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大兴精华学校,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瀛海工业***路与瀛昌街交汇处西北侧。
负责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天地精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当代大厦6层62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大兴精华学校、北京天地精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北京大兴精华学校、北京天地精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4445891.35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大兴精华学校、北京天地精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4445891.3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