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奉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3民初5349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道***脚龙潭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8Y2N48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