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康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星玛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824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普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洱**),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巴塞城2栋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KBDG7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昆明星玛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星玛奥的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彩云间花园5幢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1214010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普洱**与被执行人昆明星玛奥的斯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云0824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电梯维保费23400.00元及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全款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回复;二、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3个,其中2个无存款,其中1个有存款500.00余元,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三、经多次与被执行人的工作人员联系,多次承诺汇报公司领导并尽快付款,但至今仍未支付;四、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回告的上述执行情况均予认可,对银行账户不需要处理,要求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五、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