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执保14号
申请人:国网湖南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朱盛开,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湘潭万事达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经开区和平街道湘望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应涛。
本院在审理国网湖南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湘潭万事达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网湖南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8288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该案(2022)湘0382民初139号民事裁定已生效。经本院立案保全,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782880元为限,已冻结湘潭万事达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号,实际冻结金额11760.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22)湘0382民初13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志祥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旺东
书 记 员 胡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