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6405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河西茶子山(二纺织印染总厂内)。
法定代表人:徐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网湖南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朱盛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庆,湖南不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盛,湖南不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国网湖南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国网湖南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作出了(2021)湘0104民初64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万元或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本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实际冻结了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账号6942××××0071、中国银行长沙市观沙岭支行账号5846××××1677内存款,查封了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名下湘A00××××、湘A00××××、湘A03××××三台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运车辆。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以实际冻结存款金额已超出申请保全金额为由要求本院解除对其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账号6942××××0071内存款的冻结保全措施及湘A00××××、湘A00××××、湘A03××××三台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运车辆的查封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长沙市观沙岭支行账号5846××××1677内实际被冻结款项金额已达到本案保全申请款项金额110万元,现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其他账号内存款及查封的车辆予以解除冻结、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942××××0071内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长沙市三叶联营公共汽车公司名下湘A00××××、湘A00××××、湘A03××××三台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运车辆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桂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周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