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糰考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692号之一
原告:泰考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505号3幢2楼南5区。
法定代表人:卢小波,负责人。
原告泰考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审理中,因疫情影响,本院于2022年4月1日裁定中止审理,并于2022年6月7日恢复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考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考斯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红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桂文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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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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