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1722号之一 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226号52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开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枕江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505号3幢2楼南5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开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