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1722号之二 申请人: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226号52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开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枕江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505号3幢2楼南5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开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开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开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