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1402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立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所住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永彬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水城县盛宏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水城县交通建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21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交通运输局、水城县盛宏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城县交通建设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六盘水市立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1300000元,执行费15400元交到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一案一账户,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立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交通运输局、水城县盛宏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城县交通建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立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交通运输局、水城县盛宏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城县交通建设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立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2)黔0221执1402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江
审判员 徐 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