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刚电气有限公司

长治市鑫刚电气公司诉某某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民一初字第86号
原告***刚电气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东关原新民铸管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冯新刚,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刚,系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刚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刚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