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刚电气有限公司

山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山西万象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406执271号 山西万象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山***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481民初7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电气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二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山***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50万元及利息。 负担受理费12468.5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4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潞城支行 账户名称: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收付专户 账号:××× 特此通知。 二O二O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6778294 本院地址: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邮编:0475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