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443号
原告:上海宝山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葛志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勇强,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爽,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宝山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宝山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山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顾 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璐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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