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11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中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丁卫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清,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277号。
法定代表人:李慕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成,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养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气管线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6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浦发养护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事故发生后,煤气管线公司与浦发养护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均第一时间到现场,并口头承诺对此事故发生的费用将各半承担,故煤气管线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浦发养护公司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认可,所以没有签署认定书,***摔倒是因为避让转弯车辆而紧急刹车导致,且其车速非常快,故按照过错程度,浦发养护公司最多也是次要责任。
***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煤气管线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浦发养护公司、煤气管线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5,986.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18,000元、交通费1,500元、律师费6,000元,上述损失要求浦发养护公司、煤气管线公司按照80%的比例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律师费要求全额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判决:一、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62,655.26元;二、驳回***要求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6元,由***负担119元,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97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在天然气管道施工路段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施工方施工不符合标准负事故主要责任,***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浦发养护公司虽对该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书,故应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浦发养护公司又主张煤气管线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在案证据显示,煤气管线公司承建的工程已于2019年8月25日竣工并通过验收,且煤气管线公司亦与浦发养护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办理了掘路修复工程养护移交交接手续,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浦发养护公司并无不当。浦发养护公司称事发后双方曾达成过口头承诺,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难以采信。据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由浦发养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浦发养护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浦发养护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2元,由上诉人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方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倪非
法官助理 史政
书 记 员 史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