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4986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琼,上海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谦,上海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东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以需补充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申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余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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