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2573号
原告:上海宝山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开发区(***352弄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2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宝山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金革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