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7247号
原告:**,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2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城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3层301-3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