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7247号 原告:**,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2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城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3层301-3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