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富莱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清申14号
申请人: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大道与科发路交汇处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96142。
法定代表人:何景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莹,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富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注册号103719。
法定代表人:石凤。
申请人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深圳富莱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申请人称其系被申请人的股东,因被申请人深圳富莱电子有限公司2002年2月8日被相关机构吊销营业执照,现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富莱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17日,申请人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深圳富莱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所占份额为60%。被申请人因在限定期限内未依法参加企业年度检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2月8日作出对被申请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已经依法成立了清算组。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申请对其进行强制清算。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的企业工商登记内档信息、《深圳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商请受理国有“僵尸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函》及附件《强制出清国有“僵尸企业”名单(第一批)》、《深圳法院鹰眼平台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股东,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后未成立清算组,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富莱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 燕 妮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帆(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