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清申13号
申请人: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大道与科发路交汇处金融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96142。
法定代表人:何景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莹,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亦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泥岗路工业学校工业楼**注册号101045。
法定代表人:申世民,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深圳亦乐电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深圳亦乐电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定受理其强制清算申请之前,自愿撤回对深圳亦乐电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深圳亦乐电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长 岳 燕 妮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帆(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