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3917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工业园科发路8号金融基地1栋9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17692R。
法定代表人:严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翔翎,广东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敏,广东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飞通用(深圳)航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19136T。
法定代表人:廖卓敏。
被告: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大道与科发路交汇处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1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96142。
法定代表人:何景成
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飞通用(深圳)航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5.9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242.99元,由原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缴的其余1242.98元,由本院退回。
审判员 林陈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