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7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审第三人: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大道与科发路交汇处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
法定代表人:何景成。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花园(南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科苑花园。
主任:李长伟。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南山区科苑美宜多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文华路**科技园**地下超市。
经营者:房伟东。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花园(南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南山区科苑美宜多生活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4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