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2民初22号
原告:***,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配偶),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大龙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成都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判令成都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费用71500元???本院予以准许。后***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2元,减半收取计189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