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1民初1507号******
原告: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1号青羊工业园区A10幢。******
法定代表人:兰蓉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市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2019年5月16日,原告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
审判员*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