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特佳建筑工程私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锦江民初字第754号
原告成都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佳建筑工程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莲桂西路168号1栋3单元18楼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特佳建筑工程私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2元,由原告成都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