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13135号
原告:邓某,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何某,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成都某装饰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邓某与被告成都某公司、何某、成都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予以立案。原告邓某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邓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元,由邓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