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成都粤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13135号 原告:邓某,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何某,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成都某装饰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邓某与被告成都某公司、何某、成都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予以立案。原告邓某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邓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元,由邓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