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0360号
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道田庄子工业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30945039。
法定代表人:魏立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贝精密钢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纺四路济盛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989176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贝精密钢构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以被告天津华贝精密钢构建材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未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一次性付清为由,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计70.50元,由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