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4622号
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30945039),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614),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技园**21A-J(**)。
法定代表人:翁翕,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3元,由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