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0638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对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2063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津0116民初20638号民事裁定书中时间“二〇一八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补正为“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