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0638号
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中心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309450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男,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