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某某和、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0638号 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中心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309450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男,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