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某某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0638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中心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309450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贾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