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0638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中心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309450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天津市军营兴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贾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