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尼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通尼科技有限公司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金铭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1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通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锦绣园1-1-15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市金铭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4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合同关系,且上诉人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本案不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坐落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郁
代理审判员*晶
代理审判员康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