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尼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通尼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康纳文化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功民初字第2727号
原告天津通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锦绣园1-1-15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康纳文化教育中心,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37号三楼B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通尼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康纳文化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通尼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