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1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审被告: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马天龙,董事长。
原审被告:苗新春,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原审第三人:荣成金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成山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苗新春及原审第三人荣成金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芳
审 判 员 潘 慧
审 判 员 郭林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敬田
书 记 员 江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