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利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路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6746号之一
变更保全被申请人(被保全人):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马天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荣华,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德利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修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利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天成公司)与被告北京路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港公司)、被告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易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1)京0115民初267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路港公司的银行存款663 670.62元和辽宁易林公司的银行存款300 000元。辽宁易林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日向本院提供舒文在工商银行的存款作为担保财产,请求变更标的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舒文在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300 000元;
二、在上述财产冻结后,将已冻结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00 000元予以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明利
书记员 杨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