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路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2014号 原告:北京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3757。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路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坡段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技术人员。 被告: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第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利公司)与被告北京路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港公司)、被告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易林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路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辽宁易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中建一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55472.41元及利息(以355472.41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1642.71元(包括1000元违约金、利息30642.71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辽宁易林公司(曾用名:辽宁易林装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北京新机场南航航空食品设施项目工程。2、分包合同内容:北京新机场南航航空食品设施项目内部装修整体地坪劳务施工,分包范围:本工程项目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装修整体地坪等劳务作业。3、工程地点:北京新机场南航航空食品设施项目地块,建筑面积:95174平方米。4、合同价款总额(含增值税)为暂定人民币3187923元。5、分包工作期限:开工日期:2018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2019年4月30日。2018年11月22日,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2019年9月11日工程竣工,原告撤场。被告路港公司(曾用名:北京***钢结构有限公司)出面与原告进行验收结算,工程款共计2922857.41元,先后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至2021年9月15日之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2567385元,剩余355472.41元至今未支付。原告虽与辽宁易林公司签订合同,但合同履行时,由路港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与原告进行汇总结算,原告有理由认为二被告之间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路港公司辩称,欠款的数额没有异议,但汇利公司装修施工的项目没有通过验收,存在质量问题,汇利公司确实来维修过,但是维修后屋顶开裂很严重,最后是中建一局进行维修的,中建一局扣我们的工程款,维修相应的人工费应由汇利公司负担,故不同意汇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辽宁易林公司辩称,从案涉项目屋面、地面全部是由汇利公司进行施工的,南区的屋面确实存在问题,汇利公司没有维修好,中建一局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应予以扣除。 中建一局述称,我公司与汇利公司无合同关系。辽宁易林公司是我公司北京新机场南航航空食品设施项目专业分包方,工作内容为本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含楼地面垫层)、建筑幕墙工程、门窗工程及车库划线工程等。辽宁易林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开工,于2019年9月施工完毕后,因其勤务楼屋面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我公司多次收到业主发函要求整改,我公司随即要求辽宁易林公司进行维修,经多次维修后仍未达到工程验收标准。之后,我公司应业主要求委托第三方对勤务楼屋面进行了维修,所产生的费用612671元应由辽宁易林公司负担。关于辽宁易林公司和汇利公司之间的争议,我公司不了解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6日,辽宁易林公司(劳务发包人)与汇利公司(劳务承包人)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北京新机场南航航空食品设施项目工程,分包合同内容为北京新机场南航航空食品设施项目内部装修整体地坪劳务施工,分包范围为本工程项目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装修整体地坪等劳务作业;工程地点:北京新机场南航航空食品设施项目地块,建筑面积95174平方米;合同价款(含增值税)为暂定人民币3187923元,增值税税率为3%(其中不含税价款3095070.87元,增值税92852.13元);分包工作期限,开工日期2018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2019年4月30日,总日历天数为160天(含法定假日);劳务作业人数为35人。通用条款承包人权利和义务10.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专用条款发包人项目经理为**,承包人驻工地负责人为王彬(施工队长),发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王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合同单价计算,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以下内容:为完成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及相应的质量目标所需要的各种因素及措施;包括为完成相应工程所需要的劳动力人工及简单机具、内墙脚手架等的含税综合单价。分项工程据实结算,以最终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为准。合同价款中包含:分部分项人工费、二次搬运费、税金、小型机具费、养护、砼泵送费及成品保护等全部费用,以及成品养护用材料费(地膜等),不含砼、钢筋网片材料费,其中人工费3021000元;施工中发生的零工单价为200元/工日;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25日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书面确认时限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书面确认后,双方约定采取以下方式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在书面确认后15日内全额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7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95%,其余5%留作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两年,质保期满后全额无息支付。30.1发包人违约责任:30.1.1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除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30.1.2不按约定核实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除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30.2承包人违约责任30.2.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另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汇利公司进行了劳务施工。2019年9月28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汇利公司与路港公司就案涉劳务施工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签署《南航整体地坪及屋面结算汇总表》,整体地坪合计1894985.32元、屋面1027872.09元,已支付2317385元,质保金2922857*5%=146142.9元,剩余459329.54元。下方汇利公司***签字,日期2020年5月31日,并加盖汇利公司公章;路港公司商务人员***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署日期2020年11月30日,并加盖路港公司公章。该结算汇总表下方注明:已支付工程款应加上2020年10月29日支付的100000元,已支付工程款合计2317385+100000=2417385元,剩余工程款2922857.41-2417385-146142.9=359329.54元,***。汇利公司表示结算后路港公司又支付了150000元劳务费。 2020年9月28日,汇利公司的施工对长王彬与路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情况说明》,内容为:关于北京新机场南航航空食品设施项目南区勤务用房屋面混凝土开裂事宜,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做出如下承诺:后续修复所发生的人工费由我方(指汇利公司)承担,材料费由贵司(指路港公司)承担,特此证明! 经查,路港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变更企业名称,原名称为北京***钢结构有限公司。另案涉工程是路港公司和辽宁易林公司合作承包。 庭审中,路港公司和辽宁易林公司对结算金额及已付劳务费数额无异议,但该两家公司均表示因为汇利公司施工的勤务楼屋面存在质量问题,汇利公司维修了三四次后仍未解决,之后辽宁易林公司的发包方中建一局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维修,产生的人工费应由汇利公司负担。为此,路港公司提交了现场图片,证明屋面开裂的情况;提交了屋面设施项目报价单和明细,证明中建一局要扣掉的维修费,汇利公司应当承担其中人工费部分。汇利公司质证称:不认可报价单和明细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是第三方或者乙方制造,汇利公司完全按照路港公司要求施工,不存在劳务质量问题。中建一局称辽宁易林公司对勤务楼屋面维修了几次后,还有开裂,业主方南航要求尽快维修,其公司才找到河北邺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邺奇公司)进行了维修,中建一局现场责任师与邺奇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核算出维修费用为612671元。针对邺奇公司维修费用,路港公司提交了中建一局盖章的屋面维修相关报价清单,该清单并未将人工费和材料费单独计算。另中建一局表示邺奇公司维修后,已符合业主方要求,之后不会再要求进行维修。 为明确屋面维修的人工费,路港公司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银公司)对中建一局提供的屋面维修相关报价中人工费进行鉴定。经鉴定,华银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出具鉴定意见,依据屋面维修相关报价,工人费38184元,定额统计人工费335655.48元。汇利公司对中建一局出具的屋面维修相关报价不予认可,经鉴定机构出庭,确定在勘查现场后补充鉴定意见。2022年11月29日,华银公司出具补充鉴定意见,其中分析说明部分:1.关于鉴定范围的问题,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参考《关于北京新机场南航航空食品设施项目屋面维修相关报价》内容,测量并计算现场发生的工程量。通过现场勘验,当《关于北京新机场南航航空食品设施项目屋面维修相关报价》的数据与勘验数据存在冲突时,以现场勘验数据作为鉴定数据。2.关于重复计价的问题,通过现场勘验,我公司对定额计价施工项目与《关于北京新机场南航航空食品设施项目屋面维修相关报价》中的人工量确认项目进行比对,对重复计取内容进行扣除。通过鉴定核对过程,当事人已认可相关重复计价项目,所以我公司在本次补充鉴定数据中进行修正。3.关于争议内容问题,就涉案屋面修复内容,原告方不认可屋面修复项目与其施工内容的关联性,在现场勘验中,通过我公司与当事人核实,本工程存在施工过程中的技术交底以及审批过的施工方案,该资料可有力证明案件的实际情况。但截至到本补充鉴定意见完成时,当事人均未能提交上述证据,所以修复内容的归属问题将不在本意见书中进行考虑。4.关于修复内容的合理性问题,涉及屋面装饰面层项目,原告方认为该项目未包含在施工图纸中,且其身份为劳务公司,不具备设计变更或制定施工方案的能力,该增加项目的费用不应由原告方承担。我公司将该项目人工费用单独列项,供委托单位认定使用。鉴定意见:依据现有鉴定材料及现场勘验情况,我公司的计算数据详见《工程造价汇总表(补充鉴定)》及明细表。依据鉴定规范5.5.2条款,我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华银[2022]造价鉴字第027号),涉及《工程造价汇总表》的人工数量将不能作为鉴定数据使用。针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内容,建议委托单位核实涉案的技术资料及施工工艺审核程序,并依据证据对维修项目的合理性进行认定。鉴定工程造价汇总表:1修复项目(包含屋面面层局部拆除、修复、排气项目),1.1依据相关报价统计人工44工*222元=9768元,该人工单价为2021年7月《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含取费人工单价;1.2定额统计人工390.29工*246.01元=96016.59元。2屋面面层装饰工程(针对该施工项目的相关费用,原告方认为不应由其承担)2.1定额统计人工750.53工*246.01元=184640.18元。为此鉴定,路港公司支付鉴定费127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汇利公司是否应负担第三方所做的屋面维修费中的人工费部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路港公司和辽宁易林公司从中建一局处承包了北京新机场南航航空食品设施项目,之后辽宁易林公司将其中内部装修整体地坪劳务分包给汇利公司进行施工,路港公司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并与汇利公司进行了结算,故路港公司和辽宁易林公司应给付汇利公司劳务费。关于屋面维修问题,路港公司、辽宁易林公司均认可汇利公司维修过三四次,但均未维修好。中建一局陈述因辽宁易林公司一直未维修好,屋面仍有开裂现象,故其委托邺奇公司进行了维修,产生了相应的维修费。对于屋面施工的质量问题,汇利公司也是知晓的,其虽称屋面开裂并非其施工质量问题,而是材料问题,但汇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材料存在问题,且作为实际施工方,其施工时也应注意到材料是否符合标准,若存在材料问题应及时予以补救,而非任由材料以次充好,造成更大损失;另汇利公司施工的范围远大于勤务楼屋面范围,其他施工范围内并无质量问题,施工材料应系批量购进,汇利公司以材料问题说明屋面开裂难以让人信服,因此路港公司和辽宁易林公司所述的汇利公司因养护不到位造成屋面质量问题比较可信,汇利公司应当负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因汇利公司与路港公司签署承诺,修复的人工费费由汇利公司负担,材料费用由路港公司负担,故需要确定实际修复的人工费。根据鉴定意见,修复项目人工费105784.59元;关于屋面面层装饰工程,路港公司、辽宁易林公司和中建一局称因为屋面有裂缝,所以刷了油漆,正如美容一样,弥补了原有的裂缝等缺陷,该修复方案虽未经汇利公司同意,但中建一局称维修后经过了业主方的验收,之后不会再产生维修费用,可以说也解决了汇利公司维修的后顾之忧,结合案情,本院酌情确定汇利公司负担其中50%(92320.09元),路港公司和辽宁易林公司负担50%;故汇利公司应负担的屋面维修人工费为198104.68元。关于已付劳务费数额,按照双方陈述,2020年11月30日前已付2567385元。关于质保金,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为2019年9月28日,现已过质保期,路港公司和辽宁易林公司应当返还质保金。双方总结算金额为2922857.41元,减去已付2567385元及汇利公司应负担的屋面维修费198104.68元,剩余未付劳务费为157367.73元。 关于汇利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于2020年11月30日最终确认结算后仍欠付的数额,且汇利公司应负担屋面维修费中的部分人工费,故本院酌情确定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汇利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其施工范围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亦属于违约行为,故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路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157367.7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7367.7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支付金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7元,由北京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53元(已交纳),由北京路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54元(北京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12700元,由北京路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