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辽宁易林装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3民初92号 原告:**,女,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辽宁易林装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鸿泰商网B栋F-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辽宁易林装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阚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