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易林装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3民初92号 原告:**,女,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辽宁易林装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鸿泰商网B栋F-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辽宁易林装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阚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