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3民初92号
原告:**,女,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辽宁易林装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鸿泰商网B栋F-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辽宁易林装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阚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