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长天数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9219号 原告:北京国电长天数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4号楼3层3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辽宁**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满族,辽宁**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北京国电长天数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长天公司)与被告辽宁**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电长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电长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合同款141377.6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以120170.9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1377.6元为基数,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UPS设备采购供货合同,总金额706888元,2019年6月23日已安装完毕。从安装完毕之日起,被告应付原告的到期应收货款141377.6元。原告多次电话和上门催收,对方却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不肯付款,一拖就是三年。以上事实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录音为证。为保障诚实信用和谐文明的社会秩序,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建设公司辩称,认可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及欠付金额,送货完毕时间不记得了,但是调试验收时间不认可,供货项目分南北区,一共4套,南北区都有供货,各有2套,对原告供货调试验收的南区验收时间是7月底,北区验收时间是6月底,质保期根据合同10.2条工程全部验收合格日起算,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逾期付款有损失认可,但主张利率过高,不同意支付,法院按司法解释规定判决。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7日,就北京新机场南航航空食品设施项目之装饰及幕墙工程,**建设公司(甲方)与国电长天公司(乙方)签订《UPS设备采购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UPS电源,共计706888元,预付款20%,货到现场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货款的80%,所有材料设备到现场并安装调试合格,验收完毕,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全部货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质保期二年,质量保证期为合同全部货物交付、安装,同时全部调试并其所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北京新机场南航基地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庭审中经双方核实确认全部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建设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20%货款141377.6元。 双方对质保期起算时间有争议,国电长天公司认为自其全部供货验收合格日2019年7月31日起算,**建设公司认为自工程项目整体验收合格日2019年9月12日起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UPS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已届满,国电长天公司要求**建设公司支付货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剩余17%货款应于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的2019年7月31日支付,剩余3%质保金应按合同约定所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2019年9月12日两年后支付,**建设公司均逾期付款,故对国电长天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本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逾期日起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辽宁**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国电长天数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141377.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以120170.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21年9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137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 驳回北京国电长天数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4元,由辽宁**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北京国电长天数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乔 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