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泰盈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辽宁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3487号
申请人:沈阳泰盈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深井子街道深井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P4MM28X。
法定代表人:张秀坤,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系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35号(1-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0YTBRP23。
法定代表人:王金霞。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沈阳泰盈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泰盈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254.6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254.65元或等值财产。
申请费1003元,由申请人沈阳泰盈筑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晓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池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