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特84号
申请人:辽宁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35号(1-12-2)。
法定代表人:王金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诗萍,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新,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辽宁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辽宁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裁定撤销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皇劳人仲字(2022)100号仲裁裁决书。理由:被申请人自2021年6月8日入职申请人公司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申请人已经全额支付被申请人工资,仲裁期间申请人因故未能充足提供证据;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未违反劳动法规定,不应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称,沈皇劳人仲字〔2022〕100号仲裁裁决不存在撤销情形,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一、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并非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且裁决认定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等内容与事实相符,有证据支持。通过**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辽宁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为王会军,2021年6月8日,王会军添加**为微信好友,开始为铁建公司提供工程造价等相关工作,一直到2021年11月23日,期间经王会军邀请,**于2021年6月15日进入工作群联络工作相关事宜。其间,王会军的母亲、铁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支付了4次工资,分别是3251.26元(8月2日)、6501.56元(9月10日)、6500元(9月30日)、2500元(11月15日),尚欠付6月份工资1772.73元,7月份工资3250元,10月工资4000元,11月工资3250元,上述欠付的工资,经过**多次催要,仍不给付,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铁建公司签订合同并未给**,但**记忆中签订合同时间为2021年9月1日,且铁建公司仲裁程序没有举证,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二、裁决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即符合上述事实,也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三、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符合上述事实,也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综上,恳请驳回铁建公司的撤裁申请。我方服从仲裁裁决,没有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查明:2022年4月29日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皇劳人仲字(2022)1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辽宁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12272.73元。2、辽宁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580.46元;3、辽宁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3250元;4、驳回**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本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否符合前述法定条件。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已经全额支付被申请人工资,双方当事人已经按劳动法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在本案仲裁及本院审查期间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申请人提供微信沟通记录等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故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故本院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皇劳人仲字(2022)10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申请人辽宁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马晨光
审 判 员 刘风霞
审 判 员 郝梦思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 煦
书 记 员 谢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