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2412号
原告: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通海大道4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
法定代表人:张会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玲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