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6994号
原告: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XX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玲,辽宁汇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原告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61元,减半收取后计148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栗德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折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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