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7529号
原告: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通海大道4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587309081D。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玲,辽宁汇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