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11779号
原告: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300587309081D,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通海大道4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玲,辽宁汇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128H,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
法定代表人:刘冬书,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辽宁紫竹高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邢梦洁
书 记 员  张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